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基层工会联合会指导基层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