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对下列各项要求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统一的,应当制定本市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三)食品、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
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属于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