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