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