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社会办医机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