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销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