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无故减量、降压、停气,给燃气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