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