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