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气站需要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的,应当对用户进行妥善安置并作出保证燃气供应的书面承诺后,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