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瓶装供气、小区管道供气、储配(充装)和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供气站,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准销证,方可运营供气。市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销决定:(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场所;(二)有符合消防、压力容器管理要求的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