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如实反映职工的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管理会议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