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任期和组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民主管理会议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工会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职工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