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