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