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承包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