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