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