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