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计量检定人员依法取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从事核准的检定项目和等级内的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当出示计量检定员证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