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十二条已修改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