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