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划定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