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