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