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