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