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菜田基础设施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基础设施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