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应当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