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菜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现有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