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