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