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