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在建设项目中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罚款。对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