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