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与综合利用,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实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处理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资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