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