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和协调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向本市各级环境监测单位下达环境监测任务,收集汇总监测资料,对本市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数据争议的裁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