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二)按照国家规定开征公路规费;(三)经国家批准征收公路建设基金;(四)国内外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公路建设债券;(六)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七)国家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