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

(二)按照国家规定开征公路规费;

(三)经国家批准征收公路建设基金;

(四)国内外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公路建设债券;

(六)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

(七)国家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