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地下管线发生紧急故障确需掘路抢修时,应当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并在三日内补办手续。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行道树、占用绿地的,应当符合树木、绿地保护规定,并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