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或者行驶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运输车辆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书;

(二)行驶时间和路线;

(三)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车辆的行驶证;

(五)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