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或者行驶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运输车辆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申请书;(二)行驶时间和路线;(三)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四)车辆的行驶证;(五)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