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卡)、检查站(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