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检疫、备案或者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