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及药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