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和扩建动物的饲养场、孵化场、中转场、屠宰厂(场、点),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产品冷藏场所、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场所、动物诊疗所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其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