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本市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组织者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