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二十条已修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将疫情及时通报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动物防疫临时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