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六条已修改对疫点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二)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三)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四)对疫点内的动物圈舍、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