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对疫点实施封锁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

(二)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四)对疫点内的动物圈舍、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