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