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