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用人单位的工会有权对本单位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支付待遇等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